军政府主导的起草过程

1973年军事政变后,奥古斯托·皮诺切特领导的军政府着手重建国家制度。司法部10月25日颁布第1064号法令,指定一个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新宪法及配套法律草案,成员包括恩里克·奥尔图萨、海梅·古斯曼等法学人士。委员会通过司法部与政府联系,并可邀请顾问和设置小组。

研究委员会于1978年提交成果,随后交国务委员会审议;后者在1980年7月送交报告。军政府又对方案作出修改,尤其调整过渡安排。最终文本由军政府定案,再提交公民投票,制宪过程由军政府及其指定机构主导。

参考:[1] [4]

1980年的投票规则与争议

第3465号法令把投票定于1980年9月11日。选票只列赞成与反对,两种选择同时涵盖永久条款和过渡条款。成年智利人的参与原则上具有强制性,符合居留条件的成年外国人也可投票;身份凭证为身份证。投票地点及投票所组织由各地市长负责安排。

政府公布的结果认定宪法获通过。美洲人权委员会1985年的报告指出,当时缺乏选民登记,紧急状态持续,政党活动受限,反对者接触媒体处于不利地位,这些条件严重影响程序的可信度。

参考:[2] [4]

1980年公布与1981年实施

皮诺切特于1980年10月21日以第1150号最高法令颁布宪法,24日刊入官方公报。原始文本包含十四章、120条永久条款及29项过渡条款,取代1925年宪法成为新的制度文本。

最后条款把通常生效时间定在公投通过六个月后,因此实施节点是1981年3月11日;第九和第二十三项过渡条款另有提前生效安排。1980年的颁布、公布与1981年的实施分别承担不同法律作用,而实施之初的国家机关配置主要受过渡条款支配。

参考:[3] [4]

永久条款中的国家机关

原文规定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并主管政府与行政,通常任期八年,不得紧接着连任;总统拥有任免部长和重要立法参与权。国会设计为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众议院120席由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院则混合民选、指定和终身席位。除各地区选举的代表外,最高法院、国家安全委员会与总统分别参与选定若干前法官、军警首长、大学校长或部长;符合任职年限等条件的前总统拥有终身席位。宪法还设立宪法法院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使军事与非民选机构在制度中占有持续位置。

参考:[3]

权利保障与政治限制并列

第19条列举生命、人身自由、法律面前平等、信仰、教育和财产权等保障。第20条允许因任意或违法行为而使特定权利受侵害、干扰或威胁的人,向上诉法院请求保护;第21条另规定对违法拘留的救济。

同一版本也对政治活动设置广泛限制。原第8条把鼓吹阶级斗争等特定主张的活动或组织列为违法或违宪,并由宪法法院处理。过渡期第24项还赋予总统限制集会、某些出版活动及人员居留的特别权力。这些限制与权利目录并存,构成原始文本的重要张力。

参考:[3]

实施首先延续军政权力

第十三、十四项过渡条款让皮诺切特继续担任总统,适用八年任期。军政府委员会保留制宪和立法权,重要决定须一致通过;关于国会的大部分永久条文暂不适用。初期的立法工作由军政府委员会承担,民选两院尚未成立。

过渡条款还规定,军警领导人先提出下一任总统人选,再交公投决定;若人选未获批准,现任总统及军政府延任一年,之后依永久条款举行总统与议会选举。1981年建立的是包含日后选举安排、同时延续军政府权力的过渡秩序,这也解释了永久制度设计与最初运行方式之间的距离。

参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