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建议到条约谈判
《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通常称为《伊斯坦布尔公约》。它的筹备承接欧洲委员会此前的反暴力工作:2002年的部长委员会建议提出综合政策,2005年华沙首脑会议又推动跨层级宣传运动。后续评估认为,仅改善刑事处置仍不足以填补受害者服务缺口,需要有约束力的共同标准。
2008年12月,部长代表批准设立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暴力及家庭暴力特设委员会,即 CAHVIO。该委员会从2009年12月起举行六次起草会议,于2010年12月通过草案。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在2011年4月7日采纳文本;5月11日,第121届部长委员会会议在伊斯坦布尔将公约开放签署。
签署之后的批准与生效
开放签署并未立即使所有签字方承担完整的条约义务。第75条规定,签署方须批准、接受或核准,并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交存相应文书。初次生效还设有共同门槛:十个签署方同意受约束,其中至少八个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随后等待三个月,再于下一个月首日生效。
这一步实际完成于2014年8月1日。奥地利的经历体现了三个阶段:2011年5月11日签署,2013年11月14日批准,2014年8月1日开始适用。第75条也为后来批准的国家另行计算生效日,因此条约整体生效和某个国家开始受约束可能相隔数年。
把保护落实到机构和预算
公约把暴力问题同时放入公共领域与私人关系之中。其家庭暴力定义包括身体、性、心理和经济方面的伤害,适用于现任或前任配偶、伴侣,不以共同居住为必要条件。第5条要求国家尽职预防、调查、惩治私人实施的相关暴力,并提供补救;保护责任不能只限于约束公职人员。
第7至11条要求协调政策、提供适当经费与人力、承认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并指定官方协调机构、收集数据。第18至25条进一步列出可操作的服务:受害者能够理解的信息、专业支持、足量且便于使用的庇护住所、免费全天候热线及性暴力转介中心。获得服务不应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愿意起诉或作证。
参考:[1]
实体法与即时安全措施
公约要求对身体暴力、强迫婚姻以及未经同意的性行为等设置刑事责任。第36条把同意理解为在具体情境中自由、自愿作出的决定,并将保护延伸至现任或前任配偶、伴侣。第40条对性骚扰允许刑事或其他法律制裁;这些条款各有措辞,不能把所有行为都概括为同一种处罚模式。
程序保障同样重要。第48条要求禁止强制调解、和解等替代程序;第51条要求有关机关评估致命性和再次施暴的风险。遇到紧迫危险时,第52条要求赋予机关命令施暴者离开受害者住所、禁止接触的权力。第53条则要求保护令能够及时取得,避免不当经济或行政负担,并对违反命令规定有效制裁。
参考:[1]
监督机构开始运转
第66至68条设置两类机构:独立的打击针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专家组,即 GREVIO,以及由缔约方代表组成的缔约方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国家提交的报告,也可接受民间组织资料、组织访问,并在听取有关国家意见后公开结论;缔约方委员会可据此提出落实建议。国家因此既是报告提交者,也是被审查的对象。
首批十名专家于2015年5月在斯特拉斯堡当选,9月举行第一次会议。2016年3月,奥地利和摩纳哥首先收到基线评估问卷;两国报告于2017年9月发表。条约中的监督条款由此转化为问卷、访问、答复和公开评估的实际工作。
首轮评估显示的落实差距
2017年奥地利评估依据国家报告、非政府组织联合报告、对话及五天访问,考察截至当年2月的情况。专家组肯定其紧急驱离和保护令制度,以及九个州的家庭暴力支持服务;同时指出,对性暴力、强迫婚姻等其他形式的暴力,服务和机构合作较为薄弱,残障妇女及居留身份不稳定者仍遇到求助障碍。
报告还认为,协调机关和国家行动计划缺乏相称的资源支持。这些有具体时间边界的发现说明,批准公约之后仍须检查预算、服务可及性与司法处置;已有保护制度的国家,也可能在覆盖范围和执行能力上留有缺口。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