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域谈判转向七国方案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形成,与战后西欧经济合作出现不同路径有关。欧洲经济共同体六国选择较深入的共同市场安排;英国等国则希望在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范围内,以自由贸易区连接更多国家。1958年底,扩大自由贸易区的谈判陷入失败,原先保持密切联系的若干国家开始寻求另行合作。
1959年7月20日至21日,奥地利、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的部长在斯德哥尔摩附近的萨尔特舍巴登开会,原则同意建立七国自由贸易区。各方随后细化条款,11月20日在斯德哥尔摩草签文本,1960年1月4日正式签署公约,5月3日生效。
公约如何划定共同市场
《斯德哥尔摩公约》把扩大经济活动、促进贸易和公平竞争列为目标,核心手段是逐步取消成员之间工业品贸易的关税与数量限制。成员保留对区外国家的关税安排,因此联盟并不是拥有共同对外税率的关税同盟。
这种选择使原产地规则不可或缺:一件区外制造的商品,不能只因从某个成员国转口就自动取得优惠。公约和附件用完全生产、指定加工过程及材料价值等标准确定区域原产资格。列明的农业品与海产品另受特别条款约束;葡萄牙部分产品还适用较长过渡期,反映七国经济结构并不相同。
一国一票的理事会
公约第32条设立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国参加,每国一票,监督履约并处理进一步合作事项。通常的决定和建议须一致通过,但公约规定的部分事项可以多数表决;原始七国框架下,多数票门槛为四票。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对所有成员产生约束。
对于争端,第31条允许成员在双边协商未获解决后提请理事会审查,必要时交由审查委员会查明事实,再提出建议或批准适当措施。这套结构依靠国家代表、专家调查及持续磋商运行。日常海关、贸易和预算问题则交专门委员会准备,使部长层面的政治承诺能转成可执行的行政程序。
日内瓦秘书处与最初经费
瑞典官员斯滕·林德先以执行秘书身份组织秘书处,1960年9月返回斯德哥尔摩,弗兰克·菲格斯随即出任秘书长。秘书处同月迁入日内瓦固定办公地点;当年10月的《EFTA Bulletin》记载,工作人员尚不足30人,设贸易政策、综合与法律、信息新闻、行政财务四个部门,经济部门仍在筹建。
行政开支由成员国分担,公约第34条把预算程序及分摊安排交理事会决定。1960年10月公布的1960—1961年度预计支出约为175万瑞士法郎。这个数字是当时的支出估计,不等于已经完成审计的决算。秘书处为会议、法律解释、经济资料和信息发布提供持续支持。
第一次减税和海关配合
1960年7月1日,七国将相互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按基准削减20%,同时扩大多数工业品的进口配额。1961年7月1日,又把内部关税按基准下调10%;这一轮减税比公约原定的1962年1月提前半年,显示理事会能够协调加快既定进程。
减税还需要核验货物资格。由各国海关代表组成的海关委员会交换执行经验,协调原产地文件和调查协助,并为工程产品出口设计适用的证明文件,对低价值货物简化手续。首份年报还记录了以会计记录区分区内、区外材料的安排,避免企业因无法逐批物理隔离原料而完全失去优惠。
合作范围与早期意义
联盟从一开始就把同其他欧洲国家建立更广泛联系列入目标。1961年3月27日,七国与芬兰订立联系协定,以另设安排让芬兰参与贸易减让,并保留适应其既有双边贸易关系的特殊规定。芬兰当时取得的是联系地位,不能列入1960年的七个创始成员。
历史学者凯泽把早期联盟视为在较松散制度中实行工业自由贸易的一次检验,也指出它与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影响了欧洲一体化方向。它的初创成果不仅是一份七国公约,还包括可以观察到的减税、原产地核查、经费分担和秘书处工作;这些具体措施使政府间合作进入日常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