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中的创设决定
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法文简称Insee,由1946年4月27日第46-854号法律第32条设立,隶属国民经济部,任务范围包括法国本土及当时的海外领地。法律要求把统计、经济研究与资料服务加以集中,第33条则把具体职权和协调方式交由行政法规规定。
首任所长弗朗西斯—路易·克洛松后来回忆,国民经济部长安德烈·菲利普及国务秘书阿尔贝·加齐耶推动这一计划,希望用较强的统计和研究机构支撑战后公共决策。创设因此既是行政重组,也是重建经济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并非一家大学研究室的扩建。
在既有人员与设备上建立机构
1946年6月第46-1432号法令列出并入机构:国家统计服务局、经济形势研究机构、国民经济部计划与资料部门的相关服务,以及外国经济服务部门;它们原有的职权与工作手段一并移交。法令还规定中央部门、地区机构、部委附属单位和应用学校的组织框架。
克洛松在1971年的回顾中指出,巴黎中央部门和外省地区机构中,许多人员擅长行政管理、档案及机械制表,专业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则相对较少。把这些不同传统编成一个研究机构,需要培训、分工与持续协调。1948年谢弗里的论文已记有巴黎总局、巴黎地区局及外省十七个机构,可见地方网络是实际工作条件。
统计生产与经济研究并列
创设法令没有把研究所的职能限定为汇总数字。第1条同时要求编制并更新人口和财产统计、观察经济形势、开展统计与经济研究、传播成果,以及培训专业人员;抽样调查也被明确列为工作手段。记录现实、分析变化和培养技术能力被放入同一制度设计。
协调任务尤其具体:各部门可以继续掌握自身资料,但统计方法、分类名称和编码需要相互衔接。第2条又授权研究所与国外同类机构联系并参加专业国际会议。国内跨部门合作与国际方法交流由此都有制度依据,不能把“集中”简单理解成所有调查都只能由一个办公室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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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安排与早期能力之间的距离
研究所的建立依托国家预算安排。创设法第33条允许经济与财政主管部门通过法令调拨或注销因重组而变化的拨款,并取消不再需要的职位。这说明经费与编制须随服务重组调整;法律条文本身并未提供一笔可以当作“创办基金”的固定总额。
德佩雷蒂与图什莱的机构史研究指出,早期人力和预算限制影响了调查扩展及成果受众。克洛松主持的经济形势“绿皮简报”主要面向少数政府与经济决策者,分发也受严格控制。机构承担研究和传播的双重目标,不意味着创办之初就已形成面向全部公众的开放统计服务。
工商营业场所档案怎样变成合作工具
加布里埃尔·谢弗里1948年的论文说明,一项早期重点是整理工商营业场所档案。研究所用1946年3月10日普查表核对旧记录,把存在已获确认的场所与尚未核实者分开,并在部分大城市抽取街区,派调查员逐栋查访。这项普查早于研究所的法律创设,后续整理才由新机构承接。
1947年社会保险机构采用研究所的营业场所识别号,约65万份雇主资料又提供了一轮核对线索。商业变更公告和地方市政府调查进一步补缺。合作的关键是辨明“同一企业”与“同一地点的营业场所”,使不同部门能够对接记录。谢弗里同时警告,大城市抽查发现的漏报程度不能直接推广到法国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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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登记转向就业抽样调查
1950年启动的就业调查展示了另一条研究路径。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求职登记和失业救济记录都难以完整反映就业状况:登记求职者可能仍有工作,未申请救济的失业者则可能遗漏。对住户抽样调查,能够用独立于这些行政登记的材料补充估计。
多米尼克·古的研究指出,设计者原希望按季度调查,但最初只能半年进行一次,1954年又因资源不足改为年度调查。早期问卷和提问方式不断试验,1953年加入父亲职业等问题,也为观察社会流动提供材料。调查频率、问卷范围和经费约束共同塑造了成果,后来的连续调查制度不能倒放到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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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合作必须面对保密与信任
集中和连接记录也引发了忧虑。1946年法令第7条已要求职员宣誓并遵守职业保密;此后关于人口档案是否可能成为压迫工具的争论,说明技术效率并不能自动换来公众信任。1951年有关统计义务、协调和秘密的法律,又把调查组织与信息保护纳入更明确的制度。
2023年的研究强调,早期研究所首先努力在政府及专业部门之间确立位置,后来才逐渐扩大与其他使用者的联系。其创设经验说明,一套有效的统计体系,不仅依靠数学方法或制表机器,还要安排资料提供者、调查员、分析人员与使用部门之间的责任,并说明哪些数据可用于何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