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战局推动东京谈判
1940年法国战败,欧洲列强在东南亚的殖民利益面临新的压力,日本也试图扩大南进的空间。在这一背景下,日本、德国与意大利缔结的三国同盟,把欧洲战争与东亚扩张联系起来。它要以三国合作阻止美国进一步介入,却没有使三国的战略目标和战争决策从此完全一致。
9月9日至10日,日本外相松冈洋右在东京同德国特使施塔默会谈,德国驻日大使陪席。会谈要旨主要记录德方说法:德国当时并不要求日本援助进攻英国本土,而希望日本牵制美国;德方还表示愿协助改善日苏关系,并讨论军备与资源供应。记录同时说明,意大利在此时尚未参加这轮磋商,因此不能把东京会谈写成三国外长共同签约的会议。
签署、生效与日本批准记录
1940年9月27日,德国外长里宾特洛甫、意大利外长齐亚诺和日本驻德大使来栖三郎在柏林签署条约。正文共六条,第六条规定签署即实施,并自实施日起有效十年;期满前,可应一方要求协商续约。这使签署日同时成为条约明定的生效日,而非等待以后交换批准书才生效。
日本国内审议与后续批准记录须另行区分。9月26日的枢密院审查委员会概要保存了条款和战争准备方面的质询。美国驻日大使约瑟夫·格鲁10月21日电报又报告,天皇于10月19日批准条约,21日以日文刊入官报。这里应明确是格鲁当时的报告,不能把这一批准和公布日期移作柏林签署日期,也不能反过来抹去条约自身的立即生效规定。
势力范围与有条件的互助义务
第一、二条相互承认德国和意大利在欧洲、日本在所谓“大东亚”建立“新秩序”的领导地位。这是三国对彼此扩张地位的承认,不是被涉及地区人民同意接受其支配的证明。第三条进一步规定政治、经济和军事互助,但设有特定条件:缔约国之一受到当时尚未参加欧洲战争或中日战争的国家攻击。
这一条件不等于三国对任何战争都有毫无限制的共同参战义务。第五条又声明,条约不影响各缔约国同苏联之间现存的政治关系。条款把对美威慑和对苏关系的保留放在同一安排中,反映缔约时的外交计算;不能仅凭后来德苏开战,就把1940年的同盟解释成一份从起点便共同进攻苏联的协定。
委员会仍受各国政府控制
第四条要求由三国政府各自任命委员,尽快召开联合专业委员会,处理执行事务。同日日本与德国交换的公文又作了重要限定:委员会决定须经有关各国政府批准才能实施;某一缔约国是否遭到第三条意义上的攻击,也由三国协商判断。这些是协作程序,并不构成一个能自行替各国决定战争的超国家机关。
松冈在枢密院答复中解释,经协商认定发生攻击后,应共同作战,但援助的时间和方式仍由各国自行决定并协商。因而,条文、解释和后来行动要分别考察。交换公文所述德国提供工业、技术资源以及协助获取原料的承诺,也不能单凭写入文件便视作飞机、燃料已经运抵日本的交付记录。
审议已经暴露长期战争的困难
枢密院委员并非只询问联盟声势。9月26日,河合委员追问一旦与美国长期作战,物资能够支撑多久;企画院总裁星野回答,石油尤其依赖美国,航空汽油的进口依赖更为突出,长期战争不能只靠日本、满洲和中国境内的资源自给。他提出应争取荷属东印度等地的石油来源。
石井委员还注意到,条约没有规定禁止单独媾和。松冈答称,他把防止战争视为目的,谈判中未主动要求加入这一条款,若战争发生可以再作约定。这些讨论说明,结盟并未解决资源供应和战争终结方式等问题;政府的准备声明与实际承受长期战争的能力,也不能混为一谈。
参考:[3]
一九四一年出现新的战争安排
随后,各国行动显露出战略分歧。日本在1941年4月同苏联缔结中立条约;德国却于6月22日进攻苏联,事前没有正式通知日本。日本政府内部继续争论北进与南进,并未因三国同盟自动采取与德国完全相同的对苏政策。条约中的合作愿望没有消除本国决策与战场利益之间的差别。
1941年12月11日,日本、德国和意大利另在柏林签订共同行动协定。新文件明确规定,在未获相互完全同意前,不得分别同美国或英国停战、媾和。日本签署人为大岛浩,意大利为阿尔菲耶里,德国仍为里宾特洛甫。这是开战局势中的新增约束,不能倒写成1940年六条原约已有的条文。三国同盟的履行史,也因此包括后续谈判、另订协定与不断变化的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