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法下的皇室法律
1946年日本制定新宪法,将天皇定位为国家及国民统一的象征,皇位仍依世袭原则延续。宪法第2条要求继承按照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办理,第5条则把摄政制度交由典范规定。这使皇室继承与身份事项进入以宪法为最高规范的国家法律体系。
新典范沿用了旧名称,法律地位却已改变。1946年12月17日,国务大臣金森德次郎在贵族院解释,政府提交的是新制定的法律,并非沿用旧皇室典范自身程序作出的修正。原来关于皇族监督、惩戒及部分家内事务的规定,不再全部纳入新法。
1946年的起草与审议
临时法制调查会承担了配合宪法变更整理法律的工作。其第一部会及小委员会讨论继承资格、皇族范围和退位等问题,1946年10月26日向首相提出皇室典范法案纲要。山田敏之根据起草资料指出,允许本人志愿退位及以摄政应对特殊情形等方案曾被讨论,最终没有写成一般退位制度。
法案随后进入帝国议会。1946年12月24日,贵族院本会议听取委员会报告,完成第二、第三读会,赞同从众议院送来的文本。1947年1月16日,典范以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3号公布;附则把施行日与日本国宪法相连,正式施行为同年5月3日。
继承顺序与皇族资格
第1条规定皇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第2条先列皇长子、皇长孙和皇长子的其他后裔,再依次安排其他皇子孙、皇兄弟及相关支系。遇继承人患不治重病或有重大事故,第3条允许经皇室会议决定,依规定顺序调整继承次序。
第6条以嫡出、男系关系规定亲王、内亲王、王及女王的范围;第9条禁止天皇及皇族收养子女。笠原英彦的研究表明,起草时曾讨论女性继承与新宪法平等原则的关系,保留男系男子规则是经争论形成的制度选择。第4条最终以天皇去世后皇嗣立即即位,规定继承发生的基本情形。
婚姻、离籍与身份登记
新法把皇族身份变化列为明确程序。立后及皇族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符合第11条条件的皇族可以依本人意愿及会议决定离开皇族身份。皇族女子与天皇、皇族以外的人结婚,则依第12条离籍。相关配偶、后裔的身份又由后续条款分别处理。
第15条原则上排除皇族以外的人及其后裔成为皇族,仅保留女子成为皇后或嫁入皇族的特定情形。第26条要求把天皇及皇族身份事项登记于皇统谱。婚姻、出生关系、离籍与登记彼此衔接,构成确定继承候选范围和皇族身份的法律依据。
参考:[2]
摄政及皇室会议
天皇未成年时设置摄政;因严重疾病或重大事故不能亲自进行国事行为时,则须由皇室会议决定。摄政由成年皇族依第17条次序担任,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女性皇族。摄政代行国事行为仍受宪法第4、5条约束,不因代行身份而获得国政权能。
皇室会议由十人组成,集合皇族两人、两院正副议长、首相、宫内府之长,以及最高法院院长和另一名法官,由首相任主席。一般议决须六人以上出席,继承次序变更、特定摄政设置或废止等事项须取得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原则上过半数决定。
施行衔接与权限界限
1947年施行时,附则承认既有皇族在新法下的身份,并衔接既有陵墓登记。典范还分别规定成年、敬称、即位礼及大丧礼,使皇位继承后的身份和仪式获得成文法安排。原始文本使用宫内府这一当时机构名称,反映了战后初期皇室行政体制。
第37条把皇室会议的权限限定于本法及其他法律授予的范围。结合国会议决和宪法最高性,新制度一方面继续世袭皇位与男系继承规则,另一方面把决定继承、摄政及身份变化的程序纳入国家法律。这一结构体现了战后皇室制度在延续与重组之间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