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安排留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苏关系需要新的政治与法律安排。1949年12月毛泽东赴莫斯科,与斯大林讨论安全、贷款和两国关系。当时仍须处理苏联与国民政府1945年订立的条约,以及中国长春铁路和旅顺口等问题。中方希望恢复经济,也面对如何改变旧有外国权益的要求。

苏方保存的12月16日会谈记录显示,毛泽东强调中国需要数年和平以恢复生产。斯大林起初主张暂时维持旧条约的法律形式,担心改动会使英美重新提出与雅尔塔安排相关的问题。这份记录呈现了谈判中的顾虑和方案,不能把后来签成的新约视为双方会面前已确定的结果。

参考:[1]

重新起草与具体讨价还价

到1950年1月22日,周恩来已参加莫斯科谈判。斯大林在会谈中表示,旧条约以对日战争为背景,形势改变后应当修改。双方同意由周恩来和苏联外长维辛斯基准备新约文本,讨论范围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与军事合作。

分歧具体表现在铁路管理等事项上。中方提出由中国人员担任管理负责人,并讨论增加中方投资比例;苏方强调对等参与和管理职位轮换。贷款也涉及工业设备与军事用品如何安排的问题。谈判把原则性的友好关系拆分成管理权、资金、采购清单和履行期限,最终形成数份相互关联的文件。

参考:[1]

六条正文规定了什么

1950年2月14日,周恩来与维辛斯基在克里姆林宫签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正文共六条,以防止日本及与日本相勾结国家的重新侵略为主要安全表述;一方因此遭到侵袭而进入战争状态时,另一方应提供军事及其他援助。援助条款具有所列情势,并非对任何战争作无条件承诺。

其余条款涉及对日和约、不参加反对另一方的同盟与行动、就共同利益的重大国际问题协商,以及经济文化合作。经济合作条款列明平等、互利、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条约设定三十年期限,并规定在到期前一年未提出废除时按五年顺延。

参考:[2]

签字、批准与互换批准书

条约第六条将生效条件规定为双方批准,并另定在北京互换批准书。1950年4月11日,两国相应机关批准条约,条约由此生效;9月30日,周恩来与苏联驻华大使罗申才在北京互换批准书。这一程序的公告在10月8日《人民日报》刊出,不能把公告刊登日或换书日作为条约的签署日。

同日签署的文件也不完全采用同一种生效规则。铁路与旅大协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而贷款协定规定自签字日起生效,同时仍须批准和互换批准书。把一组外交文件统称为1950年协定,容易掩盖它们在法律程序上的差别。

参考:[2] [3]

铁路、港口与贷款各有办法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铁路共管权利及全部财产在对日和约缔结后移交中国,最迟不超过1952年末;移交前维持共管,但有关管理职位改为按期轮换。旅顺撤军亦先设1952年末的最迟期限,设备移交则涉及中方偿付1945年以来恢复与建设费用。大连行政归中国,苏方代管或租用财产另由联合委员会办理接收。

贷款协定以美元计算,总额三亿美元,年息百分之一,自1950年起五年分期使用,用于偿付苏联提供的机器设备和器材。设备种类、价格与交付时间须另订,偿还也安排为分期进行。这里建立的是采购和结算机制,不能理解为签字当天把三亿美元现金一次交给中国。

参考:[2]

铁路移交落实为清单和交接

1952年9月,中苏再次公告,由联合委员会在年底前完成铁路移交。12月31日于哈尔滨签署的终结记录,列明移交范围包括铁路干线、车辆、土地、建筑、发电及通信设施等,并由各分局、企业形成的一百零五份交接记录证明具体移交。

中苏共管在当日北京时间18时结束,铁路转交中国铁道部任命的管理人员。不过,财务清理并未随交接仪式全部完成:终结记录仍安排工作人员编制年度清理资产负债表和总结报告。主权与管理权交接需要清查、文件、人员和账务共同落实。

参考:[4] [5]

旅顺撤军期限的改变

旅顺采取了另一条履行路径。1952年9月15日的换文中,中方以日本未同中苏缔结全面和约及有关安全形势为由,提出延长苏军撤退期限,苏方同意。双方将换文作为1950年旅顺协定的组成部分,使原定年底撤军的安排得到修改。

苏军实际完成撤离是在1955年5月。新华社5月26日旅大电报道,指挥部人员当日下午从旅顺启程,至此驻旅顺口地区苏军全部撤出。铁路按期交接与旅顺延期撤军说明,1950年的条约体系既建立了同盟,也留下需要持续协商的具体权益和执行问题。

参考:[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