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敦预备条款到亚眠签署

亚眠条约是英国与法国、西班牙和巴达维亚共和国在1802年缔结的正式和约。其序言追溯到1801年10月1日伦敦预备条款:各政府须派全权代表到亚眠,与有关盟国共同拟订最终文本。预备安排与正式条约因此是相连而不同的两个阶段。

英国代表为康沃利斯侯爵,法国代表为约瑟夫·波拿巴,西班牙由何塞·尼古拉斯·德·阿萨拉代表,巴达维亚共和国则由希梅尔彭宁克代表。文本列明他们互相出示全权证书;法国并非在书面上替全部盟国签字。1802年伦敦印本所附霍克斯伯里通报称,四方代表于3月27日在亚眠签署和约,携约人员随后抵达英国。

参考:[1]

批准程序与分区执行期限

第二十二条要求缔约方在三十日内或尽可能更早批准,并在巴黎交换批准书。德图什的论文依据法国法令汇编,将批准书交换记在1802年4月18日。因此,三月签署、四月交换批准书,以及各项交接工作的完成,不能合并成同一天。

条约也没有要求全球据点在签字后同时易手。第十二条按距离区分时限:欧洲的撤离、割让与归还原则上在批准后一月内完成,美洲及非洲为三个月,亚洲为六个月;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马耳他和战俘条款则直接以交换批准书作为计时起点。条约义务的成立与殖民地实际交接之间,由此保留了一段执行过程。

参考:[1] [3]

海外据点如何分配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英国原则上归还从法国及其盟国夺取的殖民地和属地,但保留特立尼达岛,以及原属荷兰或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锡兰据点。特立尼达由西班牙割让,锡兰的原荷属财产与据点由巴达维亚共和国割让。条文所说的是原荷属部分,不能据此写成锡兰全岛居民与土地已经统一受英国统治。

好望角仍归巴达维亚共和国,同时向其他缔约方船只开放停靠与补给,并按本国船只标准征收相关费用。地中海方面,第十一条要求法军撤离那不勒斯王国和罗马领地,英军撤离费拉约港及其占据的其他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港口和岛屿。

这些安排涉及海上航线和补给条件,也涉及占领地政权的重建。条约提出了交还对象、关税待遇与撤兵期限,但单凭这些规范,不能认定每个港口和殖民地都按时完成交接。

参考:[1]

马耳他的复杂过渡安排

第十条为马耳他、戈佐和科米诺制定了单独制度。群岛应归还耶路撒冷圣约翰骑士团;骑士团不再设法国或英国分部,另设马耳他分部。当地市政、行政、司法等职位至少半数由群岛居民担任,驻军也至少半数为马耳他人,本地部队由本地军官统领。

英军须在交换批准书后三个月内撤出,但交接又以大团长或获授权代表到场、以及西西里国王提供的部队抵达为条件。后者被邀提供两千人,先驻守一年;若骑士团仍无足够防军,还可延长。这些条件让撤军依赖多方配合,而非单方面宣布即可落实。

条约宣布群岛中立,并拟由英、法、奥、西、俄、普等国保护和保证;相关国家还须受邀加入这一安排。港口原则上向各国开放并征收平等、适度的费用,但条文同时为当时与骑士团敌对的北非诸国保留例外。

参考:[1]

居民、战俘与殖民统治

第二条规定战俘和人质在交换批准书后六周内无赎金获释,同时处理被俘期间债务,并通过专门委员会清算各国垫付的供养费用。第十三条给予割让地区居民三年时间处置财产,在此期间保障宗教活动及财产享有,并禁止仅因战时政治立场而追究居民。和平的实施因而也需要账目、法院和地方行政参与。

殖民地恢复旧宗主权并不意味着普遍扩大自由。德图什指出,马提尼克和圣卢西亚的归还是法国重整殖民行政的契机;1802年5月的规定安排新的地方领导结构,同月关于殖民制度的法律又维持或重建奴役秩序,并扩大政府以行政命令管理殖民地的权力。这里的社会后果来自随后立法与统治实践,不能冒称为亚眠条约明文规定。

参考:[1] [3]

执行争端与和平破裂

卡利斯特对英荷关系的研究认为,英国并不把条约理解为永久退出欧洲事务,而希望借恢复外交关系逐步限制法国影响。英国坚持巴达维亚共和国独立参加谈判,也与这一期待有关;法国则不愿失去对荷兰的实际控制。

到1803年,英军继续占领马耳他,英国又要求保留驻军十年,并把问题与法国撤出荷兰、瑞士等争端联系起来。双方将不同地区的履约争议互相挂钩,谈判未能挽救和平。英国于5月18日对法宣战。亚眠和约留下的是一次有具体交换与制度设计、却未能稳定欧洲力量关系的和平尝试。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