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团体提出的研究准则

1964年6月,世界医学会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的第十八届大会通过《赫尔辛基宣言》。初版副标题把它定位为指导医生开展临床研究的建议。它面对的是一个实际矛盾:实验室知识必须在人身上接受检验才能改善医疗,但医生在获取知识时仍负有保护眼前这个人的责任,研究目标不能使照顾患者的义务消失。

宣言由各国医学团体组成的国际组织制定,并不是一次政府间缔约。初版明确说明,建议不解除医生根据本国法律承担的刑事、民事和伦理责任。因此,通过宣言与各国落实监管是两个层次;1964年的会议确立了共同参照,不能据此宣称一套全球统一的人体研究法律已即时生效。

参考:[1]

科学依据与风险衡量

初版基本原则要求研究遵守科学和道德标准,以实验室、动物研究或其他确立的科学事实为基础,并由具备科学资格的人员在合格医生监督下开展。这个要求把伦理判断和研究质量联系起来:一个无法回答问题的设计,即使目的听来有益,也不能仅凭愿望证明让人承担风险的合理性。

宣言要求研究目标的重要性与受试者所面临的风险相称,在开始之前仔细比较风险和预期利益。对可能改变人格的药物或程序,医生尤其应谨慎。由此形成的顺序是先提出研究理由、估计伤害与获益,再考虑实施,而非等出现伤害后才讨论伦理。早期文本主要把这些判断托付给医生,尚未写出后来那种独立委员会审查的完整安排。

参考:[1] [2]

1964年文本明确区分与治疗结合的临床研究和不直接给受试者带来治疗价值的研究。对于前者,它允许医生在认为有希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时尝试新的治疗措施;关于同意,则保留了在尽可能且符合患者心理条件时取得自由同意的限定语。这反映出当时较强的医生判断地位,不应被改写为今天版本的统一严格措辞。

在非治疗性研究部分,要求更为明确:医生须解释研究性质、目的和风险,在告知后取得自由同意,通常还应采用书面形式;无相应法律能力者涉及监护人许可。文本特别指出,即使受试者同意,研究责任仍属于研究者。参加者或监护人可以撤回许可,研究团队认为继续进行可能有害时也应停止,签署文件并不使保护义务终止。

参考:[1]

1975年加入独立审查

1975年10月,东京举行的第二十九届世界医学大会修订宣言。新文本要求把实验设计和实施写入研究方案,并交给专门任命的独立委员会考虑、评论和指导。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变化:研究是否适当不再只是负责人内部判断,还须让一个独立于具体实验的机制检查理由与保护措施。把这项条文说成1964年初版已有,会混淆制度的发展过程。

东京版还更明确地处理依赖关系和压力下的同意,要求在相关情况下由不参与研究、并独立于该关系的医生取得同意;拒绝参加也不得损害医患关系。它保留了一些需要向独立委员会说明的特殊情形,显示制度变化不是突然完成的绝对切换,而是逐次调整医生裁量、书面方案和外部检查之间的关系。

参考:[2]

从职业承诺到研究程序

以2013年修订版作历史比较,伦理委员会已被赋予研究开始前审查方案、批准及监督的职责;文件同时涉及研究登记、结果公布、损害补偿及试验后安排。研究责任由此贯穿招募之前、研究过程中和完成之后。它也强调,应保护参加者的生命、健康、尊严、自主、隐私和个人资料,科学或社会利益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这些后出的条文说明宣言如何随医学实践变化而扩展,而不是供人把不同年代的文字拼成一个不变版本。其影响通过伦理审查、期刊要求、研究机构政策以及各地法规等渠道实现,各渠道的约束力仍有区别。理解1964年的节点,既要看到国际医学界公开承担研究保护责任,也要保留初版在同意、医生权力和审查程序上的历史限度。

参考:[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