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救护建议走进外交会议
1864年8月22日,十二国代表在日内瓦签署《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公约》。此前杜南的著作和日内瓦五人委员会推动了志愿救护倡议,1863年国际会议又拟定组织决议,并建议各国保护医疗人员与伤员。要把这些建议转成国家承诺,需要另行召开有政府授权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
瑞士联邦委员会发出邀请,会议于1864年8月8日至22日在日内瓦举行,十六国派员参加。杜福尔担任主席,与穆瓦尼埃等人组成瑞士代表团;日内瓦委员会准备的草案成为讨论基础。签署国包括瑞士、法国、意大利、普鲁士、比利时等,出席与签署的数量并不相同。公约随后须经批准,1865年6月22日才正式生效。
伤病军人的国籍不决定救护
公约总共只有十条,核心要求写在第6条:伤病军人应被收容和照料,不论属于哪一国。这使救护义务越过本方军队的边界,敌军伤者同样成为应受照护的对象。条文同时安排伤员转交与遣返:在情况许可、双方同意时可立即交还敌方;治愈后已不能服役者应送回本国,其他人也可在不再参战的条件下遣返。
第5条把帮助伤员的当地居民纳入安排。居民应受到尊重并保持自由,军队指挥官应告知他们救助伤者将得到的保护。收容伤员的住户还能免除驻军住宿和部分战争摊派。条约试图减少居民害怕因救助敌方人员而受惩罚的顾虑,把民间照护转成可被军方明确承认的行为。
参考:[1]
让医护人员能够留在伤员身边
第1条要求交战方承认救护站与军医院的中立地位,只要里面还有伤病人员,就应予以保护和尊重。第2条把执行任务的医疗、行政、运输人员及随军牧师纳入保护。这里的中立主要表示救护职能应获得尊重,使人员不必仅因敌军到来便放弃工作,也让伤员转运能够继续。
第3条规定,敌军占领后,相关人员可以留在原医院或救护站继续履职,也可以返回所属部队。第4条又区分固定军医院与机动救护队的器材:前者器材仍受战争法支配,后者得保有其器材。志愿救护人员的地位在会议中引起争论,最终通过将受军事纪律约束的志愿人员视同军方医疗人员,寻求保护上的衔接。
统一标志和指挥链
战场上必须迅速识别哪些人和设施从事救护。第7条规定医院、救护队与转运队伍采用统一旗帜,并与国旗同时使用;受保护人员可以佩戴臂章,由军事当局发放。旗帜和臂章均为白底红十字。标志把条约规定转成远处也可能辨认的信号,同时以授权发放连接实际身份与保护资格。
条约并未建立一支拥有强制执行权的国际警察。第8条把实施细节交给交战军队统帅,要求依照本国政府指示及公约原则办理;第9条则邀请未出席会议的政府加入。保护能否落实,因而依赖批准、军令、人员教育与战场实践,而不能只靠在外交文件上签字。各国救护团体的训练和物资准备,仍是法律承诺的重要配套。
狭窄起点与后续修订
1864年文本主要处理陆战中的伤病军人与军事医疗服务,没有建立后来针对战俘、海上遇难者及平民的完整制度。它自身也留下难题:第1条对医院由军事力量占守的处理十分严格,居民收容伤员所获豁免的安排也难以全面实行。1906年美国代表团报告在回顾旧约时,具体讨论了这些实施问题及修改需要。
1906年修订增加和细化规则,明确志愿救护团体人员的条件,并处理医疗单位配备自卫武器、警卫等情况;1929年和1949年的公约又继续发展相关保护。1864年的历史位置在于,各国开始以开放加入的多边条约共同承诺伤员救护。此后的制度扩展,则显示同一原则要在不同战争条件下落实,还需要反复修改法律与组织办法。